
【持停留簽證來臺研習中文之無國籍學生】申請外僑居留證檢附相關證明 宣導
宣導說明:
1. 持停留簽證來臺研習中文之無國籍學生,其符合就讀滿4個月資格者,欲申請居留且尚未取得學校開立之「繼續註冊研習中文3個月以上」之證明,可先提供「在學證明」及「上課出席紀錄證明」向移民署提出申請,後續再等移民署通知並於停留期間屆滿前,向移民署辦理補正「繼續註冊研習中文3個月以上」之證明文件後,移民署再進行居留證核證。
2.學生於申請期間,停留期間即將屆滿停留上限180日且尚未完成審查者,以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為由,於到期前15日向移民署申請再延期停留期限1個月。